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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

【公文】健保局公文-處方籤或藥品遺失(損毀),再就醫重複領取之藥品,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

平常,健保局的一些規定就很繁瑣&複雜...
常常會與臨床相衝突...

今天,又收到一份健保局的公文了...
內容落落長&文謅謅的...
幫大家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說
那就是:「相同藥物,在健保已給付之天數內,藥物/處方簽遺失或損毀,要自費購買了!!

所以,以後各位真的要好好保管好處方簽及藥物了
不然健保局在每次的藥物給付期限之內,真的無法再重複給藥啦

公文在下面,請大家自己看吧...